鄂二师院行发〔2018〕31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合理补偿科研间接成本,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04号)和《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31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湖北省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科研经费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间接成本,有关管理费用以及绩效支出等。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财政科研项目拨付的间接费用。
第四条 间接费用由项目经费主管部门结合学校信用等级,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核定拨付,纳入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账户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计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20%;超过500 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部分为13%。
(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间接费用采用分段超额累计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部分为13%。
(三)其他财政科研计划项目。根据项目主管单位规定核定。项目主管单位无明确规定的,参照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执行。
(四)williamhill中文欢迎您作为项目(课题)合作单位的,其间接经费拨付按课题合同(任务)书经费预算约定的拨付额度执行。
第五条 间接费用包括:间接成本、管理费、项目组间接经费。学校暂不提取间接成本。
(一)间接费用单独拨款的科研项目。管理费、项目组间接经费的分配比例分别占间接费用总额25%、75%。
(二)间接费用与直接费用合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一次性到账的项目,经费到账后,按规定比例计提间接费用。科研经费分年度、批次到账的项目,按到账经费和计提比例分次计提间接费用。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费为到账经费的3%,其他项目为到帐经费的5%。项目组间接经费为间接费用扣除管理费后剩余部分。项目经费主管部门对管理费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若遇特殊情况,项目组预算的间接费用不足时,间接费用按照优先保证管理费用支出的原则进行分配,即先管理费后项目组间接经费支出。
第六条 项目组间接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支配,既可以作为科研绩效发放,也可以作为项目直接成本的补充用于日常报销,其中绩效支出部分比例不设限制。开支发票或收据的付款方须为“williamhill中文欢迎您”,其支出范围及程序如下:
(一)项目组成员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组成员对总体目标做出的实际贡献确定绩效发放名单和金额,教学学院结合项目的年度进展、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等情况对项目组进行绩效考核并签署考核意见,科研处签署审批意见。由项目负责人填写《williamhill中文欢迎您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绩效支出分配表》,并在学校“个人收入申报系统”中进行申报,财务处根据审批表开支科研绩效,转入相关科研人员个人账户。
(二)直接费用超预算部分。
(三)科研工作通讯费(项目组成员办公固定电话费、办公网络费用、邮寄费)。
(四)通用设备购置费(如电脑、打印机、投影仪等)、办公用品(通用性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打印纸、办公耗材等)购置费;通用设备购置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使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专利维护费。
(六)业务接待费用、市内交通费(的士票、临时停车费、汽车通行费)等;业务接待费参照湖北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项目的结题审计费用等。
第七条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专项资金项目课题组在中期检查后可列支项目组间接经费的50%,其他项目可在项目执行期间列支项目组间接费总额的80%,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再列支剩余部分。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不予发放,自然科学类项目剩余部分经费转作学校用于补助科研发展支出,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剩余部分经费原渠道退回项目主管部门。对于终止、撤销项目的项目组,追回已发放绩效。
第八条 间接费用预算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绩效或其他人员的劳务报酬,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九条 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坚持绩效和成果导向,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项目结项应作为审批间接费用预算额度的基本前提。
第十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财务处和科研处负责解释。如遇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执行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