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1-11-01浏览次数:1469

 

实习生安全管理规定

院教〔2007〕29号
 
为了增强我院师生的实习安全意识,确保实习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实习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指导教师职责
1、学生实习开始之前,各系负责人或实习指导教师须对学生进行实习安全教育,向学生宣讲实习安全管理规定,在学生理解实习安全责任书的条款后,要求每位学生签订集中实习生实习安全责任书。
2、由于学生本人的原因导致其未接受实习安全教育的,实习期间出现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各系负责人或实习指导教师未对学生进行实习前的安全教育或者教育不到位的,实习期间学生出现安全问题由各系负责人或实习指导教师负责。
第二条 实习学生守则
1、服从实习指导教师的安排,接受安全教育,认真学习学校制定的《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实践活动工作条例》、《师范专业学生教育实习细则》、《非师范专业学生毕业实习细则》、《实习生安全管理规定》等文件,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注意人身财产安全,配合做好防火防盗工作;遵守交通规则,不得无证驾车;不得擅自到江、河、湖、海等水域游泳;讲究饮食卫生,预防疾病传播。
3、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的指挥。
4、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确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单位的,应向实习指导教师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5、由系统一安排实习的学生必须严格按照系安排的实习点和内容进行实习,不得随意调换实习岗位,不做与实习无关且有安全隐患的活动。
6、实习期间应妥善保管自身财物,贵重物品随身携带。大额钱财存入银行,要爱惜公共物品和实习设施,如因个人原因损坏公物,本人要照价赔偿。
7、实习期间必须按时住宿在指定地点,不得随意留宿它处。
8、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实习学生,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或经济损失的,由学生个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生可自行联系实习单位,但必须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审批手续为:学生写出申请,由学生本人和家长签字后报各系,由各系领导负责审批后,并签订分散实习生安全责任书。未经审批擅自开展实习活动的学生,实习成绩将不予承认。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概由学生本人和家长负责。
第四条 实习期间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组织力量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单位和学院报告。
第五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2007年5月8